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饕餮大餐唇齿留香 ——王龙伟与党宝军律师培训记

2017-08-06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作为一名稼轩人,学习与分享,是我们一贯的宗旨之一。“大咖”律师能够时时刻刻本着“学习与分享”的精神,将自己的知识与经验传授给大家;“菜鸟”律师在含金量极高的分享中体验视觉与听觉的双重享受。2017年8月3日及4日,王龙伟与党宝军律师给我们带来了两场超豪华视听盛宴。



8月3日,王龙伟在本所内部举办了以“作为新型融资方式的资产证券化及法律实务”为主题的相关培训。本次培训的内容分为四部分,按照如下逻辑顺序,系统地解读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个方面。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股权和债权融资的新型融资工具,在我国虽然于2005年才正式起步,而且还因为受到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的冲击,出现了暂时的停滞,但随着2014年年底证监会与银监会相继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方式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呈现出极为迅猛的增长势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作为投融资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中介服务提供者,律师有了充分的机会更加全面和深入地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应当也不可能仅局限于起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而应当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设立发行的诸环节所涉及的都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和系统的把握。这一方面对于律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需要律师加强与其他专业方向的同行,以及会计师、信用评级机构等不同专业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学习。


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全面来临,每一项资管业务,每一类融资产品,都需要不同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共同协作,相互配合。律师也不再是处在业务链条的末端、审核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角色,而应当与其他不同行业的专家一起在资本的蓝海中同舟共济,破浪前行。



次日,知名男神“党爷”(党宝军律师)在本所内部举办了以“共同探讨、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主题的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2005年司法解释迄今已经服役12年,该司法解释当时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明确和统一了执法思想和理念,统一了执法标准和尺度,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全面提升了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业务水平,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建筑业、房地产业及社会各界普遍认为2005年《解释》内容务实、对法律解释的分寸得当,依此审结的案件社会认可,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十多年以来,我国的建筑行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建筑市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对这些新情况,虽然法院针对许多个案具体作出了裁判,但尚未总结出相应的审判经验和审判规律,有些案件适用法律的分寸和尺度还值得研究和探讨,2005年《解释》本身远远不能解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所有问题,许多新老问题是2005年《解释》不能涵盖的,仍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原则、精神裁判案件。从目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二的条件已经成熟,从此次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所涉及的均是近年来建设工程案件的普遍痛点和争议问题,将为日后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面临的大量问题提供重要依据。


意见稿主要包括了合同效力、工程价款、工程造价、工人权利保护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个主要内容。党爷亦从这五个方面进行了完美解读,并和稼轩所的参会伙伴们一起就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内容提出完善意见,再一次名副其实地成为了“稼轩迷妹收割机”。


炎炎夏日,稼轩大咖们带来的两场视听盛宴,让全所律师对于资产证券化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稼轩每一次培训,除了让我们领略大咖律师们的超级魅力,也让我们循着他们的成长路径,摸索着我们的征途。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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